| 当前位置: | 首页 |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357号修正)、《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执法实际,省厅根据近年来新颁布、修订的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对原《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执〔2019〕1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基准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执〔2019〕17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