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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6日下午威海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双岛收费站开展道路运输检查活动,15:40左右发现孙某驾驶的鲁KV3BXX(蓝色)车上载客6人,从烟台蓬莱机场到威海市区,每人讲好费用80元,是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招揽乘客乘车的,运输费用因执法检查而未能及时收取。鲁KV3BXX(蓝色)小客车办理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孙某本人也办理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后经调取烟威高速管理处运营调度中心监控记录发现,该车2024年途径山东双岛站、山东烟台机场站、山东酒馆站等出入口行驶轨迹共248次,其中前往山东烟台机场站通行101次。孙某承认这些都是从烟台蓬莱机场往返威海接送旅客的记录。
二、法律适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依法告知孙某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不要求组织听证,要求当日就作出处罚决定。
2024年5月16日,威海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责令孙某停止违法经营,并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孙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
三、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道路客运领域有较强普法宣传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有利于道路运输企业和人民群众对道路客运市场和城市交通出行市场不同法律规制的了解,有利于客运经营者和城市交通经营者强化法治意识,有利于进一步厘清道路客运经营不同范畴之间的边界划分。
国家层面上的道路客运经营分为班线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旅游客运经营三种形式。而网约车经营则是另一类的许可范畴,属于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一种表现形式,其规范定位是城市公共交通的一种有效补充。网约车经营是在传统巡游出租车运营模式基础上,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如果以网约车或巡游出租车的名义常态化开展城际间经营活动,实际上是对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益的一种侵犯,扰乱了正常的道路客运经营秩序,是应当依法规制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创新发展的通知》(交办运〔2024〕64号)中相关表述也明确予以确认“要加强数字化监管能力建设,加强线下线上执法检查,加大对非法营运、网约车违规从事固定班线经营等行为的整治力度,维护道路客运市场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