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李某以顺风车之名,行非法营运之实

发布日期: 2025-02-14  08 :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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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威海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月10日下午,威海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附近进行道路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李某驾驶鲁KD709**(渐变绿)小型轿车通过某某顺风车平台接3名乘客从威海职业学院南门到威海站,3名乘客是由2笔订单拼成,其中1笔订单的乘客已通过平台支付23元,另一笔订单因遇执法检查,乘客还未支付。执法人员通过查看李某手机订单,发现当天还有多笔已完成的顺风车订单。进一步询问得知,司机李某并没有事先发布自己的出行信息,而是直接在平台上接乘客的出行订单,该车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司机李某也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经过调查,执法人员果断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处理结果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对李某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通过该线索,威海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将对涉案的平台公司进行深入调查,严格落实既处罚线下实际经营者,也对涉案的平台公司进行处理的“一案双罚”制度。

三、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以顺风车之名,行非法营运之实的典型案例,此案有利于人民群众对规范的顺风车业务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明白什么是“真顺风”,什么是“假顺风”,从而更加规范顺风车业务的健康发展。

顺风车的定义是国家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而不是由平台公司自行定义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中对顺风车的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本案中,当事人的接单行为明显违背了顺风车的规范要求,当事人既没有事先发布自己的出行信息,收取的费用也明显超出了出行成本,又是直接在平台上接乘客的出行订单,这是典型的网约车经营模式。

真正的顺风车必须以驾驶员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事先发布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人员选择合乘车辆。顺风车行为必须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与搭乘人员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规范的顺风车业务是城市交通领域体现分享经济的出行方式,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但以“顺风车”的名义行非法营运之实则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未经许可擅自或变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对平台和驾驶员实施“一案双罚”,并会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录入信用监管系统。相关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提供合规的顺风车业务,为构建我市文明、健康、安全、有序的多元化道路出行服务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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