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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
二、办理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年交通运输部18号令)第三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第四十条:“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第四十一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办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威海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工作(地址:世昌大道89号)
四、办理条件
纠纷调解的范围是在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或汽车维修合同约定期内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在质量保证期内,托修方遇有汽车维修质量问题或者发生机件事故,应先与承修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当事人各方可向当地道路运管机构申请调解。
五、办理材料
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申请调解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调解方(或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单位、地址、电话;
(二)当事人的名称、单位、地址、电话;
(三)纠纷的详细经过及申请调解的理由与要求的书面报告;
(四)汽车维修合同、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费用结算凭证等其它必要的资料。
申请调解方(当事人)如实填写《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纠纷调解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运管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
(三)组织开展纠纷调解,明确双方责任认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技术分析和鉴定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做专项试验分析鉴定的,其费用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八、办理时间
按照《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规定,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答复意见。同意受理的,机构应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自接到申请书后十个工作日内转送另一当事方。另一方同意调解的,应在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书所涉及的内容写出书面答辩材料,做好参加调解准备。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九、咨询方式
威海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维修管理科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咨询地址:世昌大道89号
电话咨询:0631—5168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