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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职责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是指包括道路运政、公路路政、港航行政、水路运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与行政强制。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执法主体与承办机构
执法主体: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威海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四、立案条件
立案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有证据初步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
(2)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
(3)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在法定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期限内;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办案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执法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并且对公民应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六、救济权利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国家赔偿权。
(二)救济途径:
当事人在执法部门现场执法、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案件处理等过程中都享有充分的陈述申辩权,执法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执法部门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应在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应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如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威海市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时,当事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12328、12345
八、违章处理须知
所需材料:
1. 公民:(1)交通执法人员开具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当事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4)车辆营运证原件及复印件(5)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委托接受处理的人员除应携带上述(1)中所规定的相应资料外,还应当携带单位法人登记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违章处理电话:0631-5222227
违章处理地址:威海市经区珠海路98号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违章处理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