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 2025-01-16  10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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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威海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为加强支队执法车辆管理,规范执法车辆运行秩序,保障行车安全,节省费用开支,圆满完成执法保障任务,结合支队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 支队办公室负责执法车辆的监督管理,所属大队的负责人为本部门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驾驶员为车辆管理直接责任人。

二、执法车辆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驾驶证照及驾驶经验。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做好出车前、收车后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使车辆时刻处于良好状态。

三、执法任务结束后执法车辆应及时停放回单位或指定停放地点。因随意停放造成车辆被盗或损坏的,责任由驾驶员本人承担,车属部门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禁止使用执法车辆参与非执法活动;禁止非工作需要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娱乐服务场所门前;除经批准的执勤车辆以外,禁止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使用执法车辆。

五、办公室应建立执法车辆档案,做到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包括车辆基本信息及重要维修数据等。

六、执法车辆正常维修保养、有预见性的修理项目、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填写《车辆维修申报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办公室签署意见,报支队分管领导后,到指定维修地点进行维修保养。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将车辆送到修理厂修理,否则费用自理。

七、执法车辆统一使用加油卡加油,由支队办公室负责办理,一车一卡,办理加油卡前需填写《加油卡申领单》,加油时需填写《燃油消耗登记表》。

八、支队办公室、大队要加强车辆日常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大队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大队负责对本部门执法车辆行驶里程数、加油金额、维修情况进行统计报支队办公室归档。

九、执法车辆执行重大保障任务、防汛抢险、维持交通秩序、应对突发事件等紧急任务时,可视交通情况使用示警灯。

十、执法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行车规定,任何情况下严禁追车。因违法驾驶或违规操作受到处罚的,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执法车辆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隐瞒不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二、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私自用车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其它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十三、公车私用或非因工作需要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或风景旅游区的,一经发现将对有关人员予以纪律处分;被上级机关查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从严处理。

十四、执法执勤车辆用于个人上下班接送和用于私人活动的,一经发现,严格按照违反八项规定和省、市有关公车私用有关条款对当事人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并追究领导干部责任。

十五、对不如实填报出车里程、油耗情况、维修项目、维修费用等出现问题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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