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国家卫生城市复审正在进行,“五一”黄金周即将到来,为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运运营安全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2.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3.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4.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5.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6.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7.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8.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9.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的相关要求。
(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2.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3.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4.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6.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8.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9.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10.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11.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12.在车内吸烟,食用有异味的食物。
13.抢道、别车、任意变道、危险驾驶等行为。
14.在应当排队候客的区域随意加塞或欺行霸市。
15.拾得乘客遗失物拒不归还。
16.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行为。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2.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3.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4.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5.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6.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7.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备。
8.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
(二)网约车平台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不合规车辆和人员派单。
2.低于成本价恶性竞争。
3.除配合国家机关监督检查或刑事侦查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
4.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5.利用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6.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不一致的。
7.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2.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3.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4.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5.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6.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7.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的相关要求。
(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2.违规收费的。
3.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
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5.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6.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7.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8.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
9.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10.在车内吸烟,食用有异味的食物。
11.抢道、别车、任意变道、危险驾驶等行为。
12.拾得乘客遗失物拒不归还。
13.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行为。
三、班车、包车、旅游客运
(一)班车、包车、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2.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醒目位置公示驾驶员姓名和从业资格证号、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3.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4.按照有关规定在发车前进行旅客系固安全带等安全事项告知,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处理治安违法行为。
5.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
6.不得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淫秽录像等不健康的活动,不得传播、使用破坏社会安定、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分裂等非法出版物。
7.经营者收取费用,应当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票据。不给付合法票据的,旅客、货主和其他服务对象可以拒付费用。
8.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径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上下旅客;客运包车应当凭借车籍所在地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持有包车合同。
9.建立客运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二)班车、包车、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3.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4.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5.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6.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7.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8.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
9.超定员载客。
10.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
11.客运班车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沿途揽客,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12.其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希望广大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自觉遵守行业规范,安全行车,文明服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窗口行业形象,助力“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建设。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拨打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进行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