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设备配备及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自2022年1月27至2月27日通过局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征集到有效意见建议2条。情况如下:
一是征集到关于运营设备中的高清摄像录像装置的建议,理由为侵犯了乘客及驾驶员的隐私权,增加出租车经营者的经济负担,建议延后或自愿选择安装。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属于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根据《威海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长途客运汽车、公共汽车、火车、客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为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根据《威海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条规定,巡游车应当安装和使用信息化设施,巡游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车载安全信息化设施。目前,市区巡游出租汽车原有的信息化设施相较于省内其他市区已相对落后,无法满足出租行业实际需求,因此,将以此次拟出台《威海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营专用设备及技术标准》为契机,统一规定车载安全信息化设施,配备契合出租行业发展需求的高清摄像录像装置。同时,因巡游出租汽车内部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私密空间,在充分运用技术手段保证信息不流入非法渠道的前提下,不涉及侵犯驾驶员和乘客的隐私权问题。因此不予采纳该建议。
二是征集到关于设备的招投标出租经营者应参与以及顶灯广告收益的建议,因属于具体操作实施层面,不在具体的技术要求中涉及。具体操作方式另行公布。
特此说明。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4月15日